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对于遗嘱是否成立,主要看订立遗嘱时是不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般情况下,遗嘱多为书面形式,但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由于遗嘱涉及到财产分配的问题,所以在效力认定上需要符合多项法律条件才能成立。特别是代书遗嘱这种特殊形式在生活中更易引起争议。那么,什么样的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某刚、王某强。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王某刚、王某强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王某女儿王某红的反对。王某红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王某刚、王某强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但要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王某红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王某红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以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案所指遗嘱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王某刚、王某强同时系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王某的女儿王某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生活中,还有儿女代书,找两个邻居见证的,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被法院认定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书遗嘱中,立嘱人只盖章,未签字,也属于无效遗嘱。
其实,在民事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案件是比较常见的。在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遗产在分配上会出现纠纷。那么,法律上对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是怎么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大家在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酌情协商。特别要注意的是:在遗产分配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前提是保证遗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遗产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