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附则篇 – 上】
22 本规范施行前,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林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房屋共有权执照》、《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及《异议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登记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23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2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另行规定。
25 国有农场、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及涉及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自实施之日起,2011年7月印发的《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同时废止。本规范实施之前,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原有规定核准登记。
27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
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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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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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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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登记 事由 |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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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补证登记 □换证登记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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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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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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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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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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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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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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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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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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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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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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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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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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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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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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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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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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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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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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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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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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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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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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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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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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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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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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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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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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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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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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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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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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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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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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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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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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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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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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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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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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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原 因 及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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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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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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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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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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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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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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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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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书版式 |
□单一版 □集成版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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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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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 义务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日期】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或片区名称、门牌号、楼牌号、单元牌号、户(室)牌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2 通知书、告知书
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编号: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
已提交的申请材料 |
份 数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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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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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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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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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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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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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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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登记机构: (印 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
登记结果:
领 取 人:
领取日期:
注:登记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查看的,补全材料或实地查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登记办理时限内。
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 。经核查,因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登记相关事项,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请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序 号 |
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
份 数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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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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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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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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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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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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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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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请按照上述要求补正材料并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受理编号为 的补正材料,具体如下:
序 号 |
已补正的文件资料 |
份 数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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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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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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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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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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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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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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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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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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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注:登记办理时限自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 。经审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编号:
由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登记机构将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的申请材料退回。
序 号 |
退回的申请材料 |
份 数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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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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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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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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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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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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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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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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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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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员签字: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编号:
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我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内容如下: (应当说明原错误的具体内容和更正后的内容)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对 (不动产坐落及公告编号)的公告异议申请,申请表编号为: 。经审查,□异议成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1.3 公告文书
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编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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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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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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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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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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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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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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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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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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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