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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新内容(2019)

时间: 作者:zhangbe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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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新内容

 

 

处于立法进程中的《民法典分编草案》已于2018年8月27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于9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这份《民法典分编草案》都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新的规定?

 

问:《民法典分编草案》都包括哪些内容?与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是什么关系?

答:已公布的《民法典分编草案》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6编,1034条,预计将于2020年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问:群众关心的《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编》包含了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的内容,《继承编》则是《继承法》的内容,这两部分内容加起来就是我国的“家事法”。整个民法都是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家事法这一部分应该说与个人的关系更为密切。

 

问:《婚姻家庭编》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婚姻家庭编》的重大改变,首先是增加规定了我国的“亲属制度”。草案规定了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还规定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因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认定会涉及到一些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利益分配。以前关于亲属制度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有时就会造成争议。

另一个重大改变,就是增加了协议登记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的规定。草案中规定,夫妻协议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这时还不能领取离婚证。再经过一个月冷静期,如夫妻双方仍然都坚持离婚,则需要双方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这一个月的冷静期之间有任何一方反悔了,不愿意离婚了,那么他/她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也可以不去领取离婚证,这样双方之前的离婚登记就失效了,双方婚姻关系还是继续存在。

增加离婚冷静期,是近年来在社会中、司法界中屡屡被提起的问题。自2003年我国颁布《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登记可即时登记,即时领证,中国事实上成为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方便群众离婚的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人对婚姻不慎重,“闪结”、“闪离”现象增多,离婚率逐年上升。另外,当遇到房屋限购、车辆限购、拆迁补偿等情况时,又出现很多“手拉手”“假离婚”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公正。故此,本次草案增设离婚冷静期,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起到有益的作用。

不过,可以预见到,按照新的规定,协议离婚的夫妻两人至少要两次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这可能会给一些群众造成不便。尤其是长期在户籍地以外的外地居住、外国居住的人。如北京有很多家庭两口子户籍都在外地,办理离婚登记就要间隔一个月跑回原籍两次,要多花费时间和费用。那么,将来会不会外地人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离婚呢?随着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的发展,将来是有可能实现的。

对于诉讼离婚,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就已经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但这只是一种尝试,而且要先经过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才行。将来有望出台正式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在离婚诉讼中的冷静期进行规定,以和新的民法典保持一致。

 

问:《婚姻家庭编》还有其他什么新的规定吗?

答:草案中还规定,结婚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对方婚后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等等。

 

问?草案《继承编》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首先,草案《继承编》将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公民”改为“自然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继承事务中,有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外国籍,有的被继承人是外国籍,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籍,而被继承财产在中国境内,“自然人”显然比“公民”更加准确和全面。

第二点,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本应当继承的份额。这将减少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

第三点,在遗嘱形式中增加规定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对口头遗嘱规定了三个月的效力期限。

第四点,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果立遗嘱人已经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要修改这个公证遗嘱,就必须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但是这违背了“遗嘱自由”的原则,在实践中,这将导致一些立遗嘱人不能自由改变自己的遗嘱,甚至丧失修改自己遗嘱的机会。现在如果到北京市的各公证处预约办理遗嘱公证,往往都预约到了三、四个月以后。如果一位老人想立即改变自己的公证遗嘱内容,就要等待很久,而且有可能还没等到公证的时候,老人就已经重病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甚至是去世了。所以,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并不合理,进行修改是大势所趋。

第五点,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草案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可以推选或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而且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对于遗产较多、争议较大、内容较复杂的继承事务,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继承依法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作为中立、专业的法律服务者,律师非常适宜在继承事务中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这一角色必将成为律师将来的一项重要业务。甚至,社会上也可能会出现专门的遗产管理机构,和现有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个人破产管理人一起,成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一种。

第六点,扩大了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范围。现行《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来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

本次草案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对主体基本没有作限制,这有利于养老的多样化、社会化,可能会催生更多的养老形式、更多的养老机构,促进养老产业的大范围发展。

对于《民法典分编草案》中《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新内容就介绍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