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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时代――律师解析《民法典分编》之继承编

时间: 作者:zhangbe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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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中“继承编”的新规定

 

      首先,民法典《继承编》将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公民”改为“自然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继承事务中,有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外国籍,有的被继承人是外国籍,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籍,而被继承财产在中国境内,“自然人”显然比“公民”更加准确和全面。

 

      第二点,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本应当继承的份额。这将减少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

 

      第三点,在遗嘱形式中增加规定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第四点,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果立遗嘱人已经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要修改这个公证遗嘱,就必须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但是这违背了“遗嘱自由”的原则,在实践中,这将导致一些立遗嘱人不能自由改变自己的遗嘱,甚至丧失修改自己遗嘱的机会。

      现在如果到北京市的各公证处预约办理遗嘱公证,往往都预约到了三、四个月以后。如果一位老人想立即改变自己的公证遗嘱内容,就要等待很久,而且有可能还没等到公证的时候,老人就已经重病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甚至是去世了。所以,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并不合理,进行修改是大势所趋。

 

      第五点,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可以推选或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而且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对于遗产较多、争议较大、内容较复杂的继承事务,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继承依法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作为中立、专业的法律服务者,律师非常适宜在继承事务中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这一角色必将成为律师将来的一项重要业务。甚至,社会上也可能会出现专门的遗产管理机构,和现有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个人破产管理人一起,成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一种。

 

      第六点,扩大了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范围。现行《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与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来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

       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对主体基本没有作限制,这有利于养老的多样化、社会化,可能会催生更多的养老形式、更多的养老机构,促进养老产业的大范围发展。

 

 

专家介绍

       张本基律师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社员。张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年,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著有《特许经营法务手册》等多部著作,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青年报等媒体采访。